Blog

懷安筆跡

blog-post

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稅負減免 營收

企業營收嚴重衰退可以申請稅負減免嗎?

虛擬案例:

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爆發,阿冠所經營之室內桌球館由於所在之城市出現多起本土案例,該市市長宣布全市即刻起進入三級警戒,所有非必要、非屬民生相關之場域均應關閉,所有休閒娛樂場所禁止營業,阿冠原本因電視節目帶起一波桌球熱潮,天天客滿之球館如今只能關門大吉,幾乎沒賺到錢,又到了繳稅的季節,簡直屋漏偏逢連夜雨。

律師觀點:

每個國家能夠提供給企業經商的環境並不相同,有些國家以低稅賦吸引企業進駐,例如英屬開曼群島等國;有些國家則是提供高科技及高素質的人才吸引企業成立研發中心或設立營運據點,例如以色利及新加坡等國。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反避稅成為國際焦點,甚至有全球最低企業稅賦之倡議,後續發展值得關注。

法律解答:

一、量能課稅乃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憲法第7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為大家耳熟能詳之平等原則;惟憲法所稱之平等並非形式上平等,而是採實質上平等之概念。體現在稅法領域上,即為量能課稅原則,須依照納稅人經濟上之負擔能力予以課稅,若無負擔能力,則不應課稅。換言之,對於經濟能力相同者,應負擔相同稅捐;不同經濟能力者,則應負擔不同稅捐,即有錢的人繳多一點,窮人則少繳一點。

(二)關於此點,從多號司法院解釋文亦可知其內涵。例如釋字第565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可見大法官肯認量能課稅原則為稅法之基本原則,後明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

(三)此外,再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提字第3號行政裁定,量能課稅原則之具體化原則之一,即為淨額所得原則,認為可支配的所得,亦即淨額的所得,才能表彰納稅義務人之經濟上給付稅捐之能力,包括客觀及主觀的淨額所得,以反映納稅義務人之客觀的及主觀的給付能力。是故,最近因疫情影響,各行各業均受到波及,企業之營收大幅下跌,甚而某些行業類別或某些區域之企業還遭政府公告停業,其負擔能力下滑,與原本預估能夠達到之營收實有差別,依據量能課稅原則,對於負擔能力較低者,似亦應課以較少的稅負,方符合平等原則。

二、政府的具體紓困方案內容

(一)首先,疫情受衝擊之產業固然應該可以適用量能課稅原則,予以減少稅賦,但此種行政行為之決策,乃基於行政機關之專業判斷,理論上有裁量之餘地,亦不排除行政機關事後基於不同狀況,而予以變更其行政決定,原則上除非有裁量濫用或違法情事,否則司法機關對此均不宜介入或進行司法審查。實務上,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可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從而,因應疫情衝擊,行政院亦發布了各項產業紓困振興措施,主要以「融資」、「就業」、「稅務」3大面向協助紓困。

(二)截至本文定稿為止,政府針對稅務方面之協助,若企業因疫情減少營業收入,致所得額減少,虧損者當年度不用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該虧損如符合相關規定,亦可在未來10年內所得額扣除,減少相關年度應納稅額;而受疫情影響,如飯店未使用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屋主申請,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其他住家用稅率課稅,降低房屋稅負擔;屬於查定課徵的娛樂業者亦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或未使用之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若屬遭強制停業的全國休閒娛樂場所、三級警戒區域之觀展、觀賽場所等,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主動依主管機關清冊,將停業期間房屋稅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金門縣及連江縣則降為1.5%;而此段期間強制停業的娛樂業者,該期間亦將停止課徵娛樂稅。另外,依照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分享此文章 :

blog-post

公司控制權爭奪戰,認識股權稀釋與現金逐出合併

blog-post

新創公司擴張缺乏資金,透過新股發行該注意什麼呢?

blog-post

創業夥伴彼此經營意見不同時,應該要怎麼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