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談的對象不等於是簽約的對象
企業經營者在簽訂契約之前,必須再三確認包含簽約主體、履約條件及違約風險等事項的重要性。因為對於企業來說,簽約看似僅是簽名的動作,在法律上的意義卻非同小可。總而言之,企業仍應著重於事前的審核機制,盡可能地減少錯誤發生的機率。
公司與他人簽約一定要用書面文件嗎?
基於權益保障及證據保全的考量,公司若涉及重要事項須與他人訂定契約時,仍應簽訂書面契約較為適當,而且在契約內也要清楚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方面避免將來較容易產生紛爭的可能,另一方面也讓自身權益有主張的依據。
文章分類: 契約萬事通
白紙黑字寫下才叫做契約?簽約時必須要掌握的關鍵重點。
(一)「取得彼此合意」是簽約時最大關鍵重點 在法律上,所謂「合意」也就是說當事人依循內心想法對必要之點趨於一致、認同,且不受其他因素拘束而為意思表示,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那白話的來說,就是你想的跟我說的有達成一定的共識,且我們出於心中真意,那就可以說是取得彼此合意。 但你要注意的是:有時既使契約成立,也未必是雙方合意,以事務所本身經驗來說,有時當事人會故意為非真實之意思表示、或因詐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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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簽約主體 履約條件 違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