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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契約萬事通

標籤: B2B B2C 定型化契約

你準備好從B2B進到B2C了嗎?

一、常見問題

你準備好從B2B進到B2C了嗎?

二、前導案例

A公司經營影音產品,長年來的業務都是屬於B2B的性質,近年來董事長認為自家產品應該相當有競爭力,可以直接進入終端的消費市場,故有意發展B2C的相關業務。不久,新產品問世隨即投入消費者市場,但伴隨而來的退貨客訴及主管機關裁罰等,讓A公司疲於應對。

三、律師來解答

(一)思維調整很重要

企業由B2B轉入B2C的市場時,經商思維必然有很多要調整的地方。以法律層面來說,契約就有很大的不同,主因企業面對廣大的消費者,為了節省時間成本,會採用大量且單一相同的契約進行簽訂。此時,基於消費者與企業主相比較,通常欠缺專業知識,故我國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之前,應該給予30日內的合理期間,讓消費者可以審閱全部的條款內容。主管機關也因此依據各行業的特性,規範不同的審閱期間,常見像是「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至少提供5日、「健身房定型化契約」應至少提供3日。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契約都必須要給予審閱期,原則上只有與消費有關的行為才有必要(例如購物或旅遊)。

(二)契約條款不一定可以被執行

有人常說:「法律不保護不懂法律的人」,但這種說法在B2C的狀況下不一定正確。假設企業刻意取巧,讓消費者自願拋棄某些權利,例如審閱合約的權利等,一般來說,我們會以為消費者大概也沒有權利可以主張,畢竟你自己都選擇放棄了。但事實上,依據消保法規定,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提供消費者審閱期,原則上契約條款將不構成契約的內容,只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消費者已經充分理解契約條款內容,並且自願簽名放棄審閱期的權利,法律原則上也尊重消費者的意願,不會禁止。當然,有時候企業在某些條款上面,透過法務部門的擬定,產生了比較嚴苛的情況,可能被消保法認為是無效的,但也不表示整個契約關係就會不成立或無效,企業倒也不用過度擔心(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

(三)虛擬世界購物的猶豫期

值得注意的是,B2C的商業模式中,要注意實體店面跟網路商城的部分差異。在網路商城中,消保法於第19條訂有「猶豫期」的規定。「猶豫期」指的是在網路購物或路邊推銷的情況,考量到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詳細判斷商品資訊,於是給予消費者在收到商品的7天內,原則上可以無條件解約退貨的權利。此時,企業主要將網路商城的退貨成本算入營業支出中,以避免省了店面租金,卻付出了許多的退貨成本。

四、律師的建議

B2B轉進到B2C有一個很大的差異,那就是企業對於許多消費問題無法閃躲。過往,B2B的交易模式中,因為科層化組織的層層堆疊,讓每一階段都有縫隙產生,可以藉此找到許多理由閃躲,交易的對方也摸不清是真是假。反過來說,B2C的交易下,企業經營者要學會處理消費者情緒,閃躲往往只會釀成更大的消費爭議。很多時候,B2C要學會處理的不一定是法律問題,反而是公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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