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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勞資相關

標籤: 勞保 高薪低報 放棄投保

員工的勞保,可以不保或低報嗎?

一、常見問題

員工的勞保,可以不保或低報嗎?

二、前導案例

A公司老闆小明近期為了擴展公司規模,招聘了多名新員工。不過,其中一名新員工小華因為在外欠債,希望公司不要為其投保勞保。小明基於「能省則省」的經營理念,不僅欣然答應小華的要求,更同時與其他員工約定高薪低報,降低保費支出。

三、律師來解答

(一)為員工投保勞保的義務

雇用一名員工,除了最基本要給的薪資以外,其實還有許多附帶的成本必須負擔,其中之一便是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依據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凡是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雇主就有為員工投保勞保的法定義務。如果雇主未為投保,則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有可能遭處應負擔保費的4倍罰鍰,而且員工因此所受損失,雇主也應依照法定給付標準賠償,雇主切勿大意。

(二)員工自願放棄投保,雇主不能成人之美

員工因為個人在外的債務問題,為了避免被債權人發現有勞保投保紀錄而查扣其薪資,於是拜託雇主幫忙,不要投保勞保。實務上更常見雇主讓員工簽署切結書拋棄投保權利,並由員工聲明已自行至別處投保、自行承擔一切風險或是雇主因此遭受的罰鍰由員工全部負擔等等。這樣的約定看似萬無一失,法律上卻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主因實務上大多認為,勞保既然是為了保障勞工生活而制定的強制保險,則勞保條例因為屬於強制規定,並無法透過約定免除雇主為勞工投保的法定義務,故切結書應屬無效。因此,當員工不幸離世,家屬才發現因為沒有投保勞保,導致無法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囑津貼,縱使當初是員工自願不投保,雇主仍要對家屬負起賠償責任(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雇主此時或許會覺得很無辜,但法定義務無法透過私人協商免除,這一點認知一定要有。

 (三)高薪低報省成本,要不得

此外,當公司面臨大環境不佳想要省錢,便採用「高薪低報」的方式,盡可能壓低人事成本。然而,這種作法卻也隱含相當大的法律風險。首先,員工可以請求雇主補足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百分之6的差額(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行政責任上,勞保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雇主若高薪低報,則可能按照少繳的保費金額處4倍罰鍰;更嚴重的是,刑事上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025 號刑事判決)。由此可知,維持公司的營運雖然不容易,但是雇主仍應清楚認知「能省」與「不能省」的界線,避免因小失大。

四、律師的建議

企業管理上,公私分明才能長久,員工個人的債務問題仍應另循正道解決,千萬不要讓一開始的「好意」,最後變成「悔意」。此外,當企業在進行成本的管理,除了表面上看到的支出費用外,有時更重要的反而是那些「看不到的成本」。當然,因地制宜是很重要的思考,例如早期臺灣的勞動環境、條件及法規或許都允許雇主可以高薪低報,對於一千人以上的廠房來說,每個月因此增加的現金流,換來的就是另一次擴張的機會。然而,大環境變化很快,雇主的思維也要跟著變,否則就會面臨許多不可測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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