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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契約萬事通

標籤: 不合理的契約 平等 對等 公平的約定

簽下不合理的契約,有轉圜的空間嗎?

一、常見問題

簽下不合理的契約,有轉圜的空間嗎?

二、前導案例

A公司為了搶下訂單,拓展市占率,同意提早兩個月交貨給B公司。B公司怕A公司為了趕時程,導致產品良率降低,藉由B公司法務人員的建議,在契約內加註懲罰性違約金,雙方約定即便準時交貨,但如果驗收查核良率不到9成5以上,視為違約,仍要進行賠償。A公司雖然無奈,為了生意仍硬著頭皮簽下合約。

三、律師來解答

(一)對等與平等的拿捏

商務合約上,簽約的對象能夠「對等」那是最好的,如果不行,我們通常也希望能夠「平等」。例如兩家企業在規模及技術層面如果都差不多,那就是所謂的「對等」;反過來說,即便不是對等型的關係,如果該企業有兩個供應商,對於供應商合約權利義務大致相同,通常在商務上也會被接受,這就是所謂的「平等」。最害怕遇到的情況是,明明跟別的供應商簽約時都沒有這麼硬,跟我們簽約時就是條件踩很死,這種情況既不平等也不對等,此時要思考一下,很有可能是人情世故出了一點問題。如果將來不慎違約,難道只能忍氣吞聲地賠錢嗎?其實,法律提供一個補救的機會,因為考量到簽約的雙方可能地位不平等,導致一方「割地又賠款」的情形,民法第252條便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額太高,法院有權利可以將違約金減少到適當的金額。

(二)公平的約定才是簽約的真諦

舉例來說, 假設B公司出租土地及建築物給A公司,每個月60萬,同時約定A公司如果逾期歸還,應按日支付3萬元的違約金給B公司,直到歸還為止。如果用一個月來算,A公司要支付的違約金將高達90萬元,但是每個月契約約定租金也不過60萬元,此時,如果你主張違約金過高,法院是有可能同意幫你減少賠償的(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50號民事判決);另一個有趣的例子是,假若C、D公司簽訂行銷合約,約定D公司負責製作社群貼文等工作,並保證內容都已經取得授權,否則應按照違約次數支付C公司10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事後,D公司製作貼文時還是使用未經他人同意的插圖,也間接影響到C公司的商譽,顯然構成違約。但是D公司知錯能改,立即道歉,並與插圖家達成和解。此時,我們可以說:「孺子可教也」,法院大致上也是這樣認為,通常會同意減少違約金(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

(三)法院會考量什麼?

總結來說,法院在判斷契約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時,大多會從幾個角度出發,例如:客觀發生的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到的損害以及債務人若能如期履約,債權人可享受的利益等等,將以上因素綜合考量後,定出最符合實情及公平的違約金數額(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9號民事判決)。此外,如果你是違約的一方,在案發初期,是否有積極的去處理,想辦法避免損害擴大,某程度上也會影響法院對你的觀感與最終判斷。

四、律師的建議

違約時要思考損害控管,不要鴕鳥。主因許多履約爭議的訴訟中,往往不是僅談違約的部分,而是可以從議約、簽約、履約到違約,採用一整體的觀點來思考法律爭點,才能做出最佳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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