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懷安筆跡

blog-post

文章分類: 勞資相關

標籤: 工作規則 勞基法 懲戒權 比例原則 勞資糾紛

身為二代的你,還在用祖傳員工手冊打天下嗎?

一、常見問題

身為二代的你,還在用祖傳員工手冊打天下嗎?

二、前導案例

A公司是一間老字號的公司,長年來管理員工的方法就是用一本祖傳的員工手冊打天下。不料,近日遭到離職員工檢舉,經地方勞動局調查之後也遭到裁罰,但A公司至今還是不曉得問題出在哪裡。

三、律師來解答

(一)公司管人大不易

我國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已經逐步進入二代接班時程,父執輩時期打下的天下,讓公司跟老員工都有著革命情感;但二代接班後,在缺乏戰功下,跟老臣間必須進行一定程度的磨合。此時,讓公司最頭痛的問題之一,往往是在管「人」的方面。再者,隨著企業規模逐漸擴大,為了達到有效率的管理,時常可見各大企業制定員工手冊或是管理規則,對於員工的各種事項進行統一規範。因此,你可能會納悶:「難道有了員工手冊還不夠嗎?」

(二)員工30人就要訂工作規則

以現行勞基法來看,如果公司包含其分支機構雇用的員工人數達到30人以上,即須就工時、工資、考勤及獎懲等等有關勞動條件的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制定工作規則,目的在於使勞資雙方清楚知道彼此的權利義務,並且提升人事管理的效率,也就是說,傳統的員工手冊不一定合乎規定。此外,工作規則的內容為員工共通適用的規範,如果屬於個別員工同意的事項,例如競業禁止、最低服務年限及著作權歸屬等,建議另外放在個別的勞動契約,會相對清楚一些。要提醒的是,公司在制定完成後,依法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且公開揭示讓員工可以知悉其中內容,千萬不要以為自己寫一寫就可以了。如果公司沒有核備,依據勞基法第79條、第80條之1,可能面臨2萬至30萬元罰鍰,並遭主管機關公布之。至於員工人數未滿30人的公司,因為依法沒有制定工作規則的義務,原則上可以自行決定。

 (三)工作規則內可以規定「扣薪」懲罰嗎?

比較容易發生爭議的是,雖然勞基法第70條明定公司可以在工作規則內自訂「懲戒」的規範,但是正因為員工最難以接受的就是受到處罰,在訂定時即須特別小心,例如經營管理上常見中小企業在工作規則內以「扣薪」作為懲罰手段,其實是有違法風險的。主因,目前實務上存在相當不同的看法,民事法院原則上不反對,大多認為公司基於其領導及組織的必要,除了法律賦予的懲戒權(如勞基法第12條之解僱)以外,若特別規定如罰錢、扣薪、降級等處罰,本質上屬於違約處罰,必須事先明示且公告,程序也應合理妥當,隨之而來的考績獎懲等辦法也才具備正當性(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另一方面,勞動部及行政法院則認為,工資除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應全額給付給員工。由於工作規則是由公司單方制定,並非勞雇個別協商的另外約定,因此不能作為公司扣發薪水的依據(參考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110003021號訴願決定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總結來說,實務上仍相當仰賴個案判斷,以遲到扣薪為例,公司宜按時間比例扣減,如果員工遲到一分鐘就扣他一小時的薪水,則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

四、律師的建議

未制定並核備工作規則,常為企業在勞動檢查中違反的項目之一,不可輕忽。此外,制定一份良好的工作規則也不宜照本宣科,除須考量自身的業務性質,使其具備可行性以外,規範內容也應盡可能具體明確,避免踩紅線,才能有效降低發生勞資糾紛的可能性,並且改善人事管理的效率。

分享此文章 :

blog-post

員工的勞保,可以不保或低報嗎?

blog-post

職場出現鹹豬手,老闆可以當作八卦聽就好嗎?

blog-post

公司發出錄取通知後,還能反悔不錄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