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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公司經營決策建議

員工學完關鍵技術就想跑?教你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日前新聞報導有人加盟某間知名飲料店,加盟期滿後並未續約,而是自行在附近另行開業,販賣品項均與原飲料店相似,後來被總公司提告違反競業條款,經法院認定判賠40萬元。 

到底什麼是競業條款?

訂了就一定有效嗎?

該如何制定呢?

Q1:什麼是離職後競業禁止?

雇主為了保護公司的特定利益,如營業秘密、關鍵技術、商業機密等,和受僱勞工約定由雇主提供合理補償,而勞工在離職後一定期間或區域內,不可以自行開業或從事與原公司相同或類似的工作,避免產生競爭與衝突關係。

Q2:制定的方式為何?

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及就業對象,還有雇主合理補償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Q3:什麼情況下才可以訂定?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所任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的範圍及就業對象符合合理範疇。

4.雇主有合理補償。

須符合以上要件,才可以訂離職後競業條款喔!

Q4:合理範疇怎麼判斷?

期間:不得超過雇主欲保護的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超過2年。

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職業活動: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Q5:補償金額該如何制定?

1.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50%。

2.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所受損失相當。

4.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須就以上事項綜合考量,約定離職後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喔!

Q6:律師的苦口婆心

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並沒有想像中容易,事實上須符合的條件及應注意事項有很多,雇主應回頭檢視自家條款是否合規有效,並應考量自身產業現況,據以評估制定條款所需成本與效益,再來決定是否真有制定條款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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