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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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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詐貸 商業會計法 背信 銀行法 刑法

公司製作不實文件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常見問題

公司製作不實文件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二、前導案例

A公司近幾年看起來有在賺錢,但實際上大部分都是遠期應收帳款,導致最近現金周轉出現大問題。董事長阿明在情急之下,聯合好友一起製作假交易文件向銀行申請貸款,於是在雙方天衣無縫的配合下,A公司獲得救命錢。

三、律師來解答

(一)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對企業主來說,「現金流」猶如氧氣對人一樣的重要,許多企業結束營運,不一定是商業模式本身無法成功,有一部分是現金流不足以支撐後續營運。實務上,偶爾會看到企業為了維持現金流,而製作假文件向銀行詐貸的案例。然而,在大環境的急遽變動中,正如巴菲特所說的:「等潮水退了,就知道誰沒穿褲子。」一旦繳息無法正常,詐貸面臨的刑事責任可是相當嚴重。

(二)詐貸的刑事責任

實務上,曾有一對夫妻分別為兩間公司的負責人,卻與別間公司的友人共同合作,製作虛假的交易契約書、出貨單及統一發票等,向銀行申請動用融資額度,並且在銀行電話照會的時候讓友人說謊,導致銀行以為確實存在交易的事實,因而受騙撥款給兩間公司,詐貸金額合計超過1億元。

詐貸過程看似只有簡單的兩三句話,實際上卻已經涉及許多刑事責任。分別來看,製作虛假的交易契約及出貨單向銀行貸款,已構成刑法第216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外,在沒有交易事實的情況下製作不實的統一發票及變造統一發票,已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的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第3款變造會計憑證罪;最重要的是,拿著以上的不實文件成功詐騙銀行的錢,如果犯罪所得達到1億元以上,將構成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的詐欺銀行罪,這是立法者為了嚴懲對銀行施詐的重大案件而訂定的特別規定,處罰自然會比一般詐欺罪更為嚴重,違反者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萬萬不能輕忽(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三)謹慎為上策

有鑑於近年來詐貸案的發生層出不窮,銀行端在辦理授信業務時必然會更加嚴格並遵守5P原則,也就是考量企業狀況(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償還來源(payment)、債權確保(protection)及授信展望(perspective)來審核貸款。尤其是當企業要辦理融資時,因為金額通常會比一般大眾高出許多,基於風險管理意識,銀行會特別注意企業與保證人暨相關自然人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簡言之,企業應以過往案件為前車之鑑,切勿存有僥倖心態。

四、律師的建議

大家應該都聽過一種說法,那就是如果你在住家看到一隻蟑螂時,表示這個地方已經有一百隻蟑螂存在。同樣道理,企業如果開始製作不實文件時,通常絕非僅止於此,可能後續有更多未爆彈。再者,如果涉及詐貸、掏空、背信及侵占等罪嫌時,相關訴訟程序都相當冗長,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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