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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公司經營決策建議

標籤: 公司法 借貸契約 預支薪資

用公司名義借錢給他人,對嗎?

一、常見問題

用公司名義借錢給他人,對嗎?

二、前導案例

阿明近期因為周轉不靈,於是向好友阿光商量借款100萬元。阿光決定相挺,因資金都在其經營之A公司內,便以A公司名義調度資金,借款給阿明。不料,過了還款日,阿明消失無蹤。不久,A公司收到一封存證,主張A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所以雙方的借貸契約是無效的。

三、律師來解答

(一)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有些人可能心想既然私人之間可以自由地借貸金錢,為什麼公司不行呢?事實上,為了保護公司的資本、避免資金流失,以及保護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第15條便規定公司的資金原則上不能借給股東或任何其他人,藉此限制公司資金的貸放。

不過,公司法也並非全面禁止,仍存在兩種情形,例外允許公司借給他人資金。第一種,如果公司之間或公司與行號間有業務上的往來,因為彼此之間通常存有一定的信賴,原則上公司可以例外貸與資金。然而,必須注意借款的對象僅限於公司或行號,不能是自然人。第二種,如果公司之間或公司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的必要,原則上公司也可以例外貸與資金。不過,融資金額不能夠超過公司本身淨值的百分之40。

(二)如果違反會發生什麼事?

在民國90年公司法修正之前,公司負責人如果違法借貸公司資金給他人,可是有刑事責任的,除了可能遭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也必須賠償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害。不過,現行規定雖然已經除罪化,但公司負責人仍應與借用資金的債務人一起連帶地負返還責任,如果同時導致公司受損,也應負賠償責任,不可輕忽。

另一方面,既然公司違反規定與他人訂立借貸契約,此種借貸契約是否就是無效的呢?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實務上大多認為公司法第15條為取締規定,而不是效力規定。白話來說,雖然借貸行為確實違反該規定,但僅會有相關的處罰及制裁,不因此影響該行為的效力,所以借貸契約仍是有效的。因此,案例中阿光還是要還錢,認為借貸契約是無效的說法,原則上不會被法院採納。

(三)如果是員工預支薪資,可以嗎?

有趣的問題是,我們經常在電視劇中會看到,辛苦的員工因為家裡缺錢,臨時有急用,於是千拜託萬拜託地向公司預支下個月的薪水,此種情況是否也屬於公司借錢給員工呢?

其實經濟部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解釋,民國68年的早期函釋認為如果是公司員工向公司預支薪資,並且約定於未來扣還,並不屬於一般借貸款項的性質。到了民國101年的函釋認為,早期函釋考量公司與員工之間相互依賴的關係,並不違反公司法第15條的規定,但是預支的薪資仍必須在「一般薪資的合理範圍」之內。簡單來說,公司到最後變成一直借錢給員工也是一件很怪的事情,所以法律要求借出去的錢要跟薪資具有相對應性。

四、律師的建議

縱使面對親朋好友的不斷拜託,公司負責人可千萬不能任意地使用公司的名義將資金借款給他人。當你一時心軟,決定用公司的錢借給別人,有相當高度的可能性會讓你「公親變事主」,要與債務人一起償還債務,可說是得不償失。再者,萬一公司分裂為兩派石,也可能被股東控告背信等罪,事情恐會演變到一發不可收拾。總之,公司與個人畢竟是獨立的個體,除非你是百分之百的持股,否則平時就應該要劃定清楚公私的界線,做好基本人設,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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