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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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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會議錄音 營業秘密 隱私權

他人偷偷錄下會議內容,公司如何防範?

一、常見問題

員工偷偷錄下會議內容,公司如何防範?

二、前導案例

小豪是A科技公司的高階經理,某日各部門主管為了即將推出的新型電動車,召開閉門會議討論上市時程及材料供應鏈等重要資訊。沒想到,一同參與會議的小豪為了向好友炫耀,便偷偷地用手機錄下會議的談話內容,甚至偷拍參與會議人員,傳送給好友。

三、律師來解答

(一)會議如同寶庫

「開會」這件事,對每間公司來說應該都是家常便飯,從基層員工到高階主管,舉凡各種商業上的決策與執行,都必須透過會議集思廣益,討論出一個對公司最有利可圖的方案。不過,這卻也存在一個隱憂,正因為會議當中時常會出現重要的商業資訊,如果有心人士偷偷地錄下其中的內容,勢必對公司造成威脅,究竟這種偷錄音的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呢?

(二)錄下會議內容會犯罪嗎?

以刑法第315條之1之竊錄罪而言,我們必須分成兩種情況來討論。第一種,如果偷錄音的人沒有一起坐在會議室裡面討論,而且會議是以閉門的方式進行,因為與會人員通常都會認為談話內容是隱私,不會被他人聽到,因此,如果有人將手機塞在門縫底下偷錄音,原則上已構成犯罪。

第二種狀況則是偷錄音的人也一起在會議室內開會,此時因為他是參與談話的一方,談話者彼此之間都清楚對話的內容,因此較難成罪。實務上曾經發生數間公司的負責人在閉門的會議室裡面,針對產品經銷代理契約的問題進行談判,其中一方在未經同意下,為了記錄會議內容而私自錄音。最終法院認為錄音者既然是談話的一方,自然不是竊錄「他人」的非公開談話。而且,為了製作會議紀錄而錄音,也屬於正當目的,並非無故竊錄。

另外,曾有公司召開臨時的勞資會議,遭到參與會議的員工未經公司同意偷偷錄下會議的開會過程。法院認為勞資會議既然是公司依勞基法應舉辦之會議,而且會議的內容本來就會公開讓勞雇雙方或有關單位知道,縱使與會人員沒有得到全部人的同意就錄音,也沒有侵害隱私權的問題,由此可知,公司在勞資會議上務必要小心說話(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三)反制不法錄音的起手式

看到這邊你可能會覺得,難道公司耗費大量心力研究與分析的資料,就只能這樣付諸流水了嗎?其實,雖然錄音行為不一定會構成犯罪,但如果在錄音的內容裡面有涉及到公司的「工商秘密」或是「營業秘密」,例如公司產品的製造時程、材料供應鏈或是客戶名單等,因為具有所謂的「商業利益」存在,錄音者還故意洩漏給競爭對手知道,此種洩漏行為還是可能會觸犯刑事犯罪(參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或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洩漏營業秘密罪),所以當你在公司主持會議時,要有一個基本的起手式,那就是宣示該次會議中,即將討論公司很重要的「商業利益」,希望與會者都要共同維護這個利益,不要隨意對外洩漏內容。當然,如果你只是討論公司如何控管成本,諸如要降低衛生紙採購金額等雞皮蒜毛的小事,即便有起手式也不見得會被認為有「商業利益」存在。

四、律師的建議

商場如戰場,最難應付的便是「人性」二字,因為人一旦知道秘密,就算是你視如心腹的好夥伴,還是有機率會說溜嘴讓他人知道。因此,公司對於自己的商業成果,仍應有必要的防備機制,例如在重要決策的會議開始之前,應先採取強而有力的起手式,明確地告知與會人員不能隨意洩漏會議內容,並善用保密協議留下書面紀錄,以妥善保護公司的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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