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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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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工商機密 競爭

工商機密與營業秘密並不相同

虛擬案例:

鄭新冠是新冠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公司預計在下個月就要發表一項新產品,但此項產品的技術卻已經被競爭對手得知,對手在鄭新冠發表新產品前,把技術說成是自己研發的,並公布給媒體訊息,使鄭新冠投資多年的心血在一瞬間就被搶走,於是鄭新冠便決定向競爭對手提起訴訟,但公司內部卻有不停意見,這時新冠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務習鮭魚與李酥雞該如何替董事長解答?

律師觀點:

如果你是資安系統人員,對於規模僅有30人不到,且業務內容非涉及高度敏感性資料的企業,應該不會建議該企業採用國安等級的資安系統吧!同樣道理也適用在營業秘密與工商機密間的選擇。固然這幾年,營業秘密受到重視,但我國許多企業不見得會用到或是不見得需要用到,主要原因在於成本過高。這時候,企業主可以考慮採用工商機密的觀點來保存相關資料,企業營運上將會更有實益性。

法律解答:

一、營業秘密除了經濟效益的保護外,更重視競爭秩序與產業倫理

(一)工商機密和營業秘密雖看似都指企業中的機密,但在實務的認知中是略有差別,因此千萬不能搞混才是。在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2號中,有做出說明。其中提到,工商機密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重在經濟效益之保護。與營業秘密法的立法目的相比,其為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其與刑法洩漏工商機密罪著重在經濟效益的立法意旨截然不同,兩者的刑度更是相差甚遠。換言之,兩者在保護法益上有所差異。此外,營業秘密需要包含秘密性、具經濟價值性和有合理保護措施等3個要件才能構成,但依工商機密的立法背景來看,此3要件當時並未存在。因此工商機密和營業秘密應有不同。簡單來說,工商機密的條件限制跟營業秘密相比較為寬鬆。

(二)綜上可知,工商秘密和營業秘密實際上還是有差別的,不論是從立法目的、其保護的法益或是刑度來看,都有相當程度之區別,但最後會以營業秘密或者是工商機密來論罪,最重要的莫過於是否合乎營業秘密之定義。至於防疫期間,企業實施居家辦公,該如何阻止營業秘密或工商機密被洩漏或被竊取,將會顯得格外重要。

二、多數企業對於營業秘密的防範措施做的並不好

(一)當你走進一家中小企業的廠房,看見產線上面放張一張設計圖,圖示用浮水印蓋上「機密」兩字,究竟法律上屬於營業秘密還是工商機密,還是兩者都不算,僅是一般文件。事實上,這可能是我國中小企業的日常生活畫面,但從法律觀點來看,我國對於營業秘密的構成要件較為嚴格,許多中小企業不見得能夠吻合規範要求。基本上,工商機密可能是多數中小企業可以考慮適用的條文。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09號判決來看,刑法中妨害秘密罪章的「秘密」應該要有3個要件,即資訊的非公開性、秘密意思和秘密利益性。資訊的非公開性是指非一般人能得知的資訊,秘密意思則為本人不希望其他人所獲知之資訊,最後秘密利益性則為從一般客觀的角度來看本人對該秘密有保護的價值,當這個資訊受侵害時會對於本人產生一定的影響力。

(二)相對於此,以營業秘密的角度來看,必須要達到合理保密措施;工商機密則是認為企業只要具有「秘密意思」就符合。從而,對於多數中小企業來說,營業秘密所稱的合理保密措施必須依據企業行業別、企業規模及具體措施予以判斷;至於工商機密,只要擁有該資訊的所有人不希望秘密被公開並有加以保護該秘密,例如以契約與員工進行約定,且確實尚未對外公開,就可能足以構成刑法第317條之工商機密。至於毫無經濟性價值的文件,如果只是擁有者主觀上不想被公開,即使事後遭他人公開也不會有工商秘密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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