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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勞資相關

標籤: 工時制度 勞動事件法 出勤紀錄

你的公司是上下班不用打卡嗎?

一、常見問題

你的公司是上下班不用打卡嗎?

二、前導案例

老闆阿明白手起家,經過半世紀的打拼,在傳產業已經有一席之地,他一直堅信員工在年輕時吃苦就是吃補,為人也是相當海派,該公司上下班從來不用打卡,老臣也相當賣命。然而,近來許多年輕員工離職後,工廠屢屢被勞動檢查,找麻煩。

三、律師來解答

(一)工時制度的彈性

針對員工的工作時間,依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員工的正常工時原則上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然而,因為行業百百種,每個行業的營運型態各有不同,如果都嚴守同一套標準恐怕不符實務需求,因此若事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依勞動部指定的行業類別則可改用2週、4週及8週的彈性工時制度。如果額外有加班的需求,必須注意原則上一天的總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時數不超過46小時,或於符合一定條件下,1個月加班時數不超過54小時、每3個月加班時數不超過138小時。以上規定如有違反,將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二)上下班不打卡是美麗的錯誤

另外,因為工時關係到工資計算及其他重要的勞動條件,法律課予公司備置員工出勤紀錄的義務,也就是要將出勤紀錄保持在隨時可以檢視及利用的狀態,並且保存5年(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8號行政判決)。至於紀錄的方式,應使用刷卡機、門禁卡、電腦出勤紀錄系統等工具,以「分鐘」為單位每天記載。而且,當員工向公司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的時候,公司不得拒絕。

實務上,曾有廣告公司為了體恤員工工作的辛勞,表示比照國內外大企業規定實施「上下班不打卡」政策,而且遲到早退也不會扣薪。但是,這恐怕只是個美麗的錯誤,因為法院認為備置出勤紀錄的義務無法透過勞雇雙方的約定免除,一旦公司違反規定,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也是沒問題的(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0號行政判決)。

(三)出勤紀錄如有不符,要及時更正

最後,應特別注意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已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這也代表,當員工拿著出勤紀錄來跟公司要加班費,如果公司認為紀錄裡的時間有包含休息時間或未經雇主同意自行工作的時間,應由公司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舉證證明。主因在於,公司對員工出勤有管理權,若出勤紀錄與事實不符也可以即時做更正處理,相較於員工有更強的證明能力(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64號民事判決)。

四、律師的建議

從企業主的角度來看,普遍希望員工提供更多的工作價差,以增加企業盈利。然而,任何東西幾乎都有邊際效應存在,包含員工的工作能力也是如此。因此,公司對於員工的管理,除了必須安排合宜的工作內容,合理的工作時間也是必要的。簡言之,員工過度加班的邊際效應,不見得合乎企業利益最大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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