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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勞基法 解僱 勞資爭議

員工業績不達標,公司可以直接請他走人嗎?

一、常見問題

員工業績不達標,公司可以直接請他走人嗎?

二、前導案例

小明已經在公司任職多年,但是近期卻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不僅上班經常遲到,而且還心不在焉,已經長達一陣子沒有達到公司訂定的業績目標。老闆阿光得知此事後,打算直接開除小明,藉此警惕其他員工不要混水摸魚。

三、律師來解答

(一)解僱員工不是想要就可以

電視劇裡面的老闆常常因為員工犯了錯,就氣沖沖地大罵:「明天不用來了!」這樣的說法聽起來瀟灑,可以充分展現出老闆的氣魄,但這終究只能是劇情效果,雇主千萬不能有樣學樣。因為,公司解雇員工,必須遵守勞基法相關條文的法定事由及程序,至少要達到「不能勝任工作」,千萬不能恣意而為,避免雇主受罰。

(二)什麼是「不能勝任工作」?

如果員工好吃懶做、動不動就遲到早退、交辦事項一樣都沒做好,或者是天天對著螢幕發呆,此時公司是否能以「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直接解僱員工呢?事實上,法院認為此時先要從客觀上來看,例如員工的工作能力或是身心狀況沒辦法勝任工作,此外也要從主觀上來看,員工「能夠做但是卻不願意去做」。而且,縱使出現這樣的狀況,也不代表公司能夠立即開除,必須先使用其他的手段給予員工改善的機會,例如告誡、懲戒、常見的績效改善計畫(PIP)及安排轉任職務等,最後仍無法改善員工不能勝任的情況,原則上才能夠予以解僱(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民事判決)。簡單來說,公司對於員工的工作能力,要秉持著循循善誘的想法,才是正道。

(三)業績一再不達標確實可以解僱

實務上,曾有一名銀行員工,被公司認為長期以來績效不佳且工作態度不積極,在協助轉任其他職位之後表現仍未改善,於是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解僱。首先,法院認為公司為了經營考量,對於業務人員制定業績標準,如果沒有強人所難或難以達成的情形,而員工卻長期無法達成業績目標,經公司給予一定改善期間仍無法達成,又無法轉任其他職位的話,原則上就能認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將其解僱。在本案,該名員工在一開始擔任業務主管的兩年期間,已經因為未積極開發新客戶而導致績效掛車尾,之後調職擔任專員,也無法達成業績標準,甚至經過為期3個月的績效改善計畫,公司已將原先設定的目標下修,仍未改善。綜合以上的情形,公司已經不斷給該名員工補救的機會,加上該員工的專業知識及積極度都不足,公司也已經協助其申請轉任關係企業的職務都未獲聘用,因此,法院認為公司解僱該名員工是合法的(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總結來說,雖然員工表現不如公司的意,但是「解僱」必須是最後萬不得已才能拿出來使用的大招,才符合「解僱作為最後手段」的原則。此外,如果依據勞基法第11條解僱員工,也必須要注意遵守預告期間及給付資遣費的相關程序。

四、律師的建議

當公司發現員工的工作表現不盡人意時,第一件要思考的事情可能不是想著如何開除他,反而應該要先用其他方式,給予員工改進的機會。畢竟,員工有可能只是短期內諸事不順,需要有人給予提點,又或者只是目前的職位沒有辦法讓他好好發揮。但是,如果公司都已經拋出橄欖枝,員工卻還是不領情,那當然也怪不了別人,此時公司就必須妥善留存相關的職務輔導協助證據,避免將來發生勞資爭議時口說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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