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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群眾募資 風險

【新創圓夢網】群眾募資之下的法律風險

(本文同步受邀刊登於2022.08.24新創圓夢網 創業新訊)

對於廣大的創業者來說,欠缺的往往不是創新的想法,而是在資金的取得上有所困難。一旦擁有資金,才能夠將想法付諸實行,著手進行生產、行銷等等的工作。近年來隨著網路科技迅速發展,「群眾募資」的市場也逐漸成熟,據報導指出,我國於去年(110年)群眾募資的總金額超過33億元、總贊助人次達115萬,儘管疫情對經濟帶來不小衝擊,但群眾募資的熱度不減,與往年數據比較之下呈現穩定成長趨勢。所謂「群眾募資」其實是一種新興的募資方式,可以使需要資金的提案人透過網路平台尋求不特定的贊助人提供資金。事實上,群眾募資大致上又可以分為四種不同類型,包含捐贈型、回饋型、債權型及股權型。值得我們關注的,便是在各個類型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牽涉到提案人、贊助人以及募資平台的三方關係。

首先,捐贈型群眾募資為贊助人單純給予提案人資金,提案人並無義務提供回報。此種類型大多具有公益性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此種類型在定性上為民法上所稱之贈與,因此當雙方發生爭議時,亦應回歸適用民法第406條以下關於贈與的規定。其次,回饋型群眾募資為贊助人提供資金,得以較優惠之價格預購提案人之產品或取得其他限量贈品。此種類型在我國最為常見,然而,近幾年卻頻傳因提案人延遲交貨而生之爭議,因此應如何定性其法律關係便值得討論。有論者認為應視贊助人之主觀意思為何,可能定性為民法上之買賣或是附負擔之贈與,且若解釋為贈與較符合群眾募資鼓勵創新之本意。但是,從我國消保會網路公告中的立場來看,大多認為預購型的募資已構成消保法之通訊交易,應遵守消保法相關規定。此外,群眾募資平台方通常也就此訂定免責條款,明確表示提案人與贊助人間的紛爭應完全由提案人負擔責任;一般來說,平台並非商品設計、生產及製造者,因此確實有可能免責。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為債權型群眾募資,通常是贊助人借款給提案人,並約定到期日、利率等條件。此種類型尤應注意的是平台業者僅能單純撮合借貸雙方,若有經手金流,可能違反我國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的規定,依同法第125條恐涉及刑事處罰,不可不慎。

最後,股權型群眾募資為贊助人提供資金給提案人,以換取提案人公司之股份。此種類型因已涉及向不特定之大眾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原則上須先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生效。然而,對微型企業來說,辦理公開發行所需之成本甚高,可能難以負擔。因此我國櫃買中心於2014年設立「創櫃板」,並於2015年開放符合資格之證券商辦理「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經由此兩種管道進行募資,因經主管機關豁免,無須適用證券交易法申報生效的規定(參金管證發字第1050008370、10500083701號令)。

總結而言,拜科技發展所賜,創業者取得資金的管道可以說是更為多樣化。固然群眾募資也是一個值得考慮的籌資方式;然而,在不同募資方式之下所隱藏的法律風險亦值得創業者謹慎面對,勿因一時疏忽,而破壞了使創新實現的可能性。

新創圓夢網文章連結:https://sme.moeasmea.gov.tw/startup/modules/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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