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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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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公司資本運用相關

標籤: 轉租 辦公室 租賃契約

公司可以轉租辦公室給他人嗎?

一、公司的常見問題

阿明經營服飾業,原先在知名商圈租有三個樓層的店面,專門販售各年齡層的平價服飾,但近來因為經濟不景氣,商圈人潮銳減,導致三個樓層的店面空盪盪。阿明為了減少虧損,希望可以將一樓店面區隔出來轉租給咖啡廳業者,藉機吸引人潮前來。不過,在阿明印象中,租約曾經有「不得轉租」之字眼。

二、顧問律師來解答

(一)店面可以轉租嗎?

以商業租賃房屋而言,原先作為承租人的房客,是否能將房屋轉租予他人,成為「二房東」呢?

其實,依據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如果未經出租人承諾,原則上不能將租賃物隨便轉租於他人,原因在於租賃契約十分看重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信任關係。然而,但書中也另有規定,如果租賃物為房屋,除非雙方在租約當中有反對轉租的約定,否則承租人便可以將房屋的「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比較類似於「分租」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租賃物是供居住使用的住宅,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承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才能夠轉租其租用住宅的全部或一部,與民法的規定略有不同。

(二)轉租後會有什麼風險?

首先,在合法轉租之後的法律關係上,牽涉到出租人(大房東)、承租人(二房東)以及次承租人的三方關係。因為在轉租時,原本的承租人是與次承租人另外訂立新的租約,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原有的租約不會受到影響,簡單來說,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並不存在契約關係,因此出租人並沒有向次承租人請求租金的權利。換言之,如果次承租人對於租賃的房屋造成毀損,出租人僅能透過契約外的方式,例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向次承租人追究責任。

常見的衍生問題是,承租人是否須要為次承租人的行為負責。舉例來說,如果房客小明將其承租之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小華,房屋卻因為第三人小華使用不當發生火災,導致房屋嚴重毀損,此時小明須要負責嗎?

事實上,依據民法第444條第2項規定,因為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須負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因為次承租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租賃物受損,承租人就必須對出租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實務見解部分,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可知,法院認為民法第444條第2項所定轉租人責任之性質,為承租人對於次承租人之行為所負之法定擔保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因此就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無論承租人是否具有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顧問律師的建議

對於公司來說,透過將辦公場所轉租的方式,可以將閒置空間發揮到最大的效益,也可以減少每月資金壓力。然而,在著手進行轉租之前,首先應確認的是租賃合約內有無禁止轉租的相關條款,若契約已明確訂定禁止轉租,承租人卻仍執意要轉租,則很有可能被認為是違法轉租,落入遭終止租約的風險。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體現了當公司在租賃辦公場所的時候,於簽訂前應特別留意契約內的相關約定,或甚至可以事先與出租人進行磋商,方可在未來的經營管理上有更多的彈性運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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