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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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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背信罪 回扣 違背職務

專業經理人要避免的地雷區有哪些?

一、常見問題

專業經理人要避免的地雷區有哪些?

二、前導案例

阿明擔任A公司採購部門的經理,因近期A公司有意尋找第二供應商,與阿明熟識多年的好友阿光便提議如果兩人聯手合作,控制供應價格,應該可以賺到不少「甜頭」。不料,兩人之間的勾當在年度稽核的時候被一舉揭穿。

三、律師來解答

(一)商場上的潛規則

當公司規模逐漸擴張,負責人通常僅就決策方向進行定奪,實際執行則委由專業經理人負責,包含選擇合作廠商、契約條款擬定、商品定價及價金給付方式等。此外,由於專業經理人具有一定的決策權限,站在第一線與廠商接觸,常有廠商為了取得大單合約,便私下與經理人談好一定比例的回扣。然而,收取回扣的行為卻也可能應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不守信用不一定就犯罪

首先,收取回扣經常會被討論是否成立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實務上,曾有一名電視台總監,雖公司已規定員工不能接受廠商的不正利益,卻還是利用職務上的權限,私下向製作公司收取回扣。法院認為收取回扣的行為雖然已違背職務,但公司並沒有因此額外支出製作費、節目品質亦未受影響等,縱使行為不當,仍不犯背信罪(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5號判決);反之,曾有一名茶業合作社的總經理,未依照採購的正常流程向他人訂購茶葉,並且收取回扣款項,法院認為此舉已違反委任職務,也因此導致合作社無法以較低的成本收購茶葉,實際造成財產上的減損,成立背信罪(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從上述法院見解來看,收取回扣的重點還是在於公司有沒有實際上受到損害,如果僅認為員工收取回扣「有可能」傷害到公司,卻無法證明「確實」有損害,原則上將難以構成背信罪。

(三)入職時應有明確規範

除了刑事責任外,民事上是否能夠因此向員工請求賠償,也是公司最關心的問題之一。舉例來說,如果員工利用辦理採購業務的機會,向各個供應商索取回扣,並且將回扣的金額計入對公司的報價之內,則公司針對平白無故多花的冤枉錢請求賠償是沒問題的(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另外,如果公司事先已經與員工簽好協議書,約定員工在任職期間應遵守規範,不能有任何向交易對象收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否則應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當員工被好處沖昏了頭而違反約定,賠錢給公司也是當然之理(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也就是說,公司在政策上務必要有明確的宣示性動作,如果決心對於商業上的賄賂行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時,妥善運用合理的違約金約定,理應可以達成一定程度的嚇阻作用,並能讓求償過程相對順利。

四、律師的建議

如同孔子說的,不以正當的方法得到的財富,不應該去享受,不以正當方法擺脫貧賤的,就不要逃避;身為中高階經理人更要有此認知方為正軌。此外,專業經理人大抵上都是知識分子,受過良好教育,透過制度上的漏洞,藉此收取回扣,即便在法律上可能僥倖脫罪,但從人設層面來看,事後應該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敢錄用此種人才,這對於專業經理人的職涯發展無疑是宣告了死刑,得失之間,清楚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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