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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勞資相關

標籤: 鹹豬手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職場出現鹹豬手,老闆可以當作八卦聽就好嗎?

一、常見問題

職場出現鹹豬手,老闆可以當作八卦聽就好嗎?

二、前導案例

小明為A公司的老闆,雖然曾有耳聞員工間發生性騷擾的事件,但並未放在心上。直到該名被騷擾的員工離職後,才收到主管機關通知,認定A公司沒有善盡事前預防及事後補救的義務而開罰。小明百般無奈,倒也不是罰款金額問題,而是公司聲譽,但也只能默默接受。

三、律師來解答

(一)勿用他人痛苦建立自己的愉悅

事實上,如何認定構成性騷擾並不容易,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實務上也經常仰賴個案判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則將職場性騷擾分為「敵意性」及「交換性」兩種類型,前者是當員工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的工作環境,導致侵犯人格尊嚴或影響工作表現;後者則是雇主以類似行為作為員工升遷、獎懲等等的交換條件。一旦構成性騷擾行為,民事責任上可能有侵害人格權的賠償,行政責任上最高可能被處10萬元罰鍰,刑事責任則當加害人意圖性騷擾而乘人不備做出不當的肢體接觸,可能處2年以下刑責,不可不慎(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及第25條)。

(二)職場性騷擾的預防不能省

曾有統計資料指出,在性騷擾案件裡面有將近一半發生在職場當中,可見職場性騷擾的情形並非罕見,法律上也課予雇主一定的責任,千萬不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公司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的義務,而且當員工人數達到30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縱使是未滿30名員工的公司,也必須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建立相關申訴管道(參考內政部95年台內防字第0950055767號)。

(三)老闆應善盡對員工的保護義務

古人云:「亡羊補牢,猶未晚矣。」除了事前的預防,盡力做好事後的補救也很重要。當雇主接獲員工申訴,一旦「知道」有性騷擾的情形,就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具體來說,雇主必須「糾正」加害人,對其予以懲處,而且要趕快「補救」,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始末,並設身處地關懷被害人的感受,盡力避免讓被害人繼續處於具敵意性的工作環境(參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6號行政判決)。此外,如果員工是在離職之後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則因為公司在收到主管機關的調查通知時就已經「知道」有性騷擾情形,此時雇主如果沒有積極詢問已經離職的被害人或透過詢問在職員工以釐清性騷擾事件的發生經過,又或者沒有在公司內辦理法令宣導及教育訓練,避免類似狀況重蹈覆轍,則可能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將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公司與負責人的名稱可能被公布,名與利都將受損失(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47號行政判決)。

四、律師的建議

不管是日常生活或職場上,都應嚴守分際,勿把騷擾當關心、無聊當有趣。沒有人應該要成為性騷擾的受害者,任何人也不該成為加害者。身為雇主,也有義務營造一個良性的職場環境,建立性別平等與友善的企業文化,讓員工可以專注於自己的工作,同時也能吸引更多優秀人才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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