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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新股發行程序 優先認股權 員工認股

新創公司擴張缺乏資金,透過新股發行該注意什麼呢?

一、常見問題

新創公司擴張缺乏資金,透過新股發行該注意什麼呢?

二、前導案例

A股份有限公司剛成立不久(未上市),新穎的產品備受矚目,董事長小明認為如果要開始量產,就必須投注大量資金,希望辦理現金增資,引進策略型投資人。不料,股東小華認為此舉將稀釋其股份,堅決反對。小明一方面顧及公司發展決心增資,二方面顧及股東和平也不想引發訴訟。

三、律師來解答

(一)發新股的程序

經營實務上,為了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狀況,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是一種很常見的籌資方式。換句話說,就是「用股份換現金」。舉個簡單的例子,當公司章程所定的總股數為100萬股,但一開始發行的股數只有20萬股。當未來公司須發行新股,則董事會可以在剩餘80萬股的範圍內,依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自行透過特別決議分次發行新股。但是,當全部100萬股的額度已被發行完畢,公司想要發更多股份就必須多一個步驟,先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修改章程,再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發行新股,才符合法定程序。

(二)發新股可以全部給特定人認購嗎?

有人可能認為發新股就像發紅包,公司想給誰認股就給誰。然而,公司法第267條其實規定員工與原有股東享有「優先認股權」,而且屬於強制規定,不能任意剝奪或限制。具體來說,新股的百分之10至15須先保留給員工優先認購,而剩餘股份則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持股比例儘先分認。最後沒有被認購完的股份,通常會由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有趣的是,當公司未通知原有股東優先認股,直接找來其他特定人認股,實務上認為此時雖然原有股東可以在新股發行完畢前,依公司法第194條請求董事會制止;如果已發行完畢,則可以針對股份遭稀釋的損害,請求董事會賠償。但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該特定人的認股行為並非無效。又或者,公司保留給員工認股的比例大於法定的百分之15,雖然可能侵害到原有股東的優先認股權,但員工的認股行為仍為有效(參考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681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492 號民事判決)。簡單來說,未上市公司的股東雖然享有「優先認股權」,但實務上有可能是看得到吃不到。

(三)董事可以參加員工認股嗎?

公司法第267條所稱「員工」,原則上並不包含董事及監察人(參考經濟部93年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然而,我國中小企業常見由董事兼任經理人,而且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司可以依章程置經理人,有關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及報酬,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普通決議行之。因此,如果公司董事確實依照法定程序被委任為經理人,原則上便可以用經理人的身分,參加員工新股認購(參考經濟部81年經商字第201725號)。實務上也不乏董事會成員利用此種做法,透過員工認股的方式增加持股比例。然而,要注意的是,員工認股的狀況下,基於激勵員工的誘因,通常價格會較市價低一點,此時,董事會成員如果只是掛名「執行副總」之類的名稱,但在公司內未有任何實際作為,也很容易被別人說閒話,得失之間,不可不慎。

四、律師的建議

在商場的世界裡,為了達到目的,構思決策有時必須仰賴豐富的想像力。然而,為了目的不擇手段,後果有可能是一連串的商業訴訟,必須自行承擔。因此,法令遵循不是商業決策的成本,而是保險,主因大幅度降低了被訴訟的風險,並且創造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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