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懷安筆跡

blog-post

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員工離職 交接 勞動契約

員工離職不交接,公司怎麼辦?

一、常見問題

員工離職不交接,公司怎麼辦?

二、前導案例

小明在工作上屢次出包,時常被主管關心工作狀況。沒想到,小明恩將仇報,心生不滿,決定在提出離職之後故意擺爛不交接,藉此給公司難堪。但是,公司也不願就此妥協,決定扣發小明的薪水,迫使小明好好交接。雙方爭執不下,因此告上法院。

三、律師來解答

(一)離職要交接是當然的

身為雇主,當然不樂見優秀的員工離開公司。縱使是表現不太理想的員工要離職,也會期待他至少先好好地完成交接工作,讓下一位新進人員可以順利上軌道,確保公司營運不受太大影響,之後再祝福他一帆風順。然而,人生總是會有出乎意料的事,當公司與員工之間劍拔弩張,員工就算離職也不願意讓公司好過的時候,此時頭痛的就變成是公司。

首先,如果員工堅決要離職,公司固然沒辦法強迫其留下,只能讓他找尋更適合的地方。但是,員工在離職的時候應妥善交接,不僅合情合理,法律上更是有所依據。法院大多認為「交接」本來就屬於員工基於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不僅包含財物的交接,包含將業務相關事項移交給下一名接手的員工也包含在內(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判決)。

以該判決為例,員工為某部門的業務處長,自應交接業務往來文件、客戶資料及部門營業資料等,以利公司業務上的銜接。此外,身為主管機關的勞動部,在早期的勞委會函釋中也同樣認為,無論勞雇雙方有無約定,員工在離職時都應善盡交接離職手續的義務(參考勞委會88年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由此可知,如果員工怠於執行交接的手續,導致公司受有損害,原則上公司是可以向員工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二)雇主千萬不能直接扣薪水

不過,如果員工沒有做好交接,公司是否可以用扣發薪資的手段來反制呢?前開的勞委會函釋認為,如果勞雇雙方沒有約定,而公司直接以勞工未辦理交接手續扣發薪資,並不合法;實務見解則認為,在勞動契約中,員工主要的義務為提供勞務,而雇主主要的義務為給付薪資。換言之,「員工辦理交接」與「雇主給付薪資」之間並沒有相對應的對價關係,雇主原則上不能因為員工沒有完成交接就拒絕發放薪資,另外,資遣費的發放也是同樣的道理(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因此,案例中公司不宜意氣用事,隨意扣發員工薪資,避免產生反效果。

(三)雇主的預防手段

儘管雇主依法無法扣發員工的薪資,其實還是有其他的解決方法,可以避免類似的狀況發生,也就是在員工剛入職、簽訂勞動契約時,事先與員工明確約定離職時未妥善交接的違約金或賠償條款。不過,曾有雇主在勞動契約內約定,若員工在2年內主動離職,應賠償雇主平均薪資6個月的懲罰性違約金,最後卻被法院認為顯失公平,條款無效(參考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東勞簡字第2號民事簡易判決)。因此,雇主應注意賠償條款不宜過度加重員工的責任,到頭來變成白忙一場。簡單來說,勞雇契約最好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之上,才是正途。

四、律師的建議

凡是涉及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建議都應該將制度予以明文化、確實化及規章化,目的無非是希望避免無謂的爭端,大家照著規定走才好辦事,而且,離職的交接手續更不例外。員工固然有完成交接的義務,但如何定義「交接完成」,交接的事項又包含哪些,卻時常淪為雙方各執一詞的窘境,此時便在在考驗著公司,如何將相關制度建構地更加完善。

分享此文章 :

blog-post

公司控制權爭奪戰,認識股權稀釋與現金逐出合併

blog-post

新創公司擴張缺乏資金,透過新股發行該注意什麼呢?

blog-post

創業夥伴彼此經營意見不同時,應該要怎麼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