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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勞資相關

標籤: 業績獎金 工資 勞動事件法

公司發放業績獎金,算是工資嗎?

一、常見問題

公司發放業績獎金,算是工資嗎?

二、前導案例

A公司的銷售員阿明,平時領取的薪資結構分為本薪及業績獎金。近日,A公司認為阿明表現荒腔走板而將其資遣,本來以為給完資遣費就相安無事,不料,阿明發現計算資遣費的平均工資內沒有算入業績獎金,主張A公司應補足差額。

三、律師來解答

(一)工資為什麼重要?

員工之所以每天準時上下班並且按時完成工作,很大一部分是為了拿到薪水,才能養家活口,所以舉凡是錢的問題,員工都會仔細檢視。事實上,在老闆給員工的薪水裡面,儘管薪資單的項目密密麻麻,其中可能包含「工資」或是「恩惠性給與」。差別在於,員工的加班費、勞健保費、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均以工資作為計算基礎,而且只要是工資,老闆原則上就要按時給員工,一毛都不能偷;反之,如果老闆為了改善員工生活而給予與工作無關的補助、獎勵,通常屬於恩惠性給與,不算入工資。

(二)什麼是工資?

雖然勞基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已有定義,指員工因為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包含工資、薪金、按期給與的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另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也將紅利、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等排除在工資的範圍外。然而,實際在認定工資的時候,仍有諸多的爭議。早期勞委會函釋認為工資的重點應擺在「因工作所獲得」,不一定要符合經常性給與(參考勞委會85年勞動2字第103252號函);不同的是,法院則大多認為必須同時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付」才是工資,至於公司以何種名稱給付並非重點(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由此可知,法院對工資的認定相對嚴格,但仍應注意工資採取實質判斷,換言之,如果隨意改用其他名目規避工資給付,恐易生糾紛。尤其在民國109年正式上路的勞動事件法,第37條已明訂雇主如果想要否認員工受領的給付「非」工資,雇主要負舉證責任。

(三)業績獎金是工資嗎?

實務上,曾有公司的業績獎金核發標準,是以員工當月工作業績的數額按比例計付(例如:達底薪3倍以上未滿6倍者,計付18%,達底薪6倍以上未滿9倍者,計付20%),法院認為此時業績獎金具有勞務對價性及制度上經常性,應計入工資(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92號民事判決)。此外,如果業績獎金的給付已有業務辦法規範,而且該辦法內沒有說公司可以拿「虧損無盈餘」為理由拒絕給付業績獎金,則公司主張業績獎金的性質是恩惠性給與,並無理由(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78號民事判決)。以上可以大致得到一個結論,如果公司在內部規則中已經明確約定業績獎金的計算標準,使員工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工資;除非獎金發放與公司整體營收狀態掛勾計算,才有可能被認為是恩惠性給與。

四、律師的建議

凡是關乎到員工薪資的問題,公司都必須要謹慎處理,不能存有僥倖的心態。尤其隨著勞動事件法上路,公司必須負擔高度的舉證責任,如果公司只是想要給予員工獎勵性質的恩惠性給付,即應全面檢視相關的支付目的及條件,評估是否有被認定為工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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