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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勞資相關

標籤: 勞動契約 錄取通知 反悔

公司發出錄取通知後,還能反悔不錄用嗎?

一、常見問題

公司發出錄取通知後,還能反悔不錄用嗎?

二、前導案例

A公司董事長阿明最近正好缺一名得力助手,陸陸續續面試了幾位求職者,便交代秘書用Email通知錄取者,並在信件裡寫出薪資、工作內容及上班日,錄取者也開心地同意了。不料,沒過幾天阿明發現業務量已減少許多,隨即取消錄取。

三、律師來解答

(一)勞動契約不限書面

當公司想要擴大規模的時候,新血的加入總是讓人感到期待,經營實務上為了讓雙方都有保障,通常也會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書。不過,法律其實沒有規定勞動契約一定要簽書面合約才能成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也就是說,當雙方針對薪資、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達成共識,契約原則上就已經成立,如果一方任意反悔的話,恐怕會有違約的問題。

(二)錄取通知書應妥善設計

我國大多數企業招聘人員的流程,通常是先經過面試,幾天之後再另行通知是否錄取,由公司寄發錄取通知書(俗稱offer)。但是,是否只要求職者回覆:「我願意」,勞動契約就因此成立,以至於公司不能任意反悔呢?

實務上,曾有公司在錄取通知函內已明確記載報到當天應繳交勞健保轉出證明單及離職證明單等文件,否則無法完成報到。一名求職者因為沒有如期繳交資料被通知取消錄取,氣憤地認為勞動契約在他回覆錄取通知的時候就已經成立,公司取消錄取的行為應負起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然而,法院認為附有「條件」的錄取通知書,在求職者完成條件之前,勞動契約尚未成立生效,因此求職者要求賠償並無理由(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此外,如果求職者在接獲錄取通知之後,沒有明確地將願意任職的意願通知公司,則之後公司取消其錄取,勞動契約原則上並未成立。又或者,當公司在通知書上寫出「應於某年某日下班以前回覆是否接受」,如果求職者過了期限才說好,法律上也不具拘束力(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北勞小字第20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由此可知,公司在設計錄取通知書的內容時,可以思考如何加上適當的條件、保留文字或是承諾期限,增加彈性以避免突發狀況發生。

(三)面試說好也算數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企業是屬於缺工很大的產業,在面試當天就已經跟求職者說好薪水、工作內容以及時間等等,法律上便可以認為雙方已經成立勞動契約,不須再等待公司單位主管確認,或完成核薪程序,也不用另外發出正式的錄取書面通知(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此時要注意的是,人資千萬不要為了達成業績,而胡亂答應求職者的條件,以避免替公司帶來不小的麻煩。總之,公司仍應認知到「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小心謹慎為上,避免後續遭求職者求償的風險。

四、律師的建議

公司招聘新進人員,給予求職者錄取承諾之前仍應三思而後行,畢竟一旦後續再反悔,當求職者已經為此辭掉原工作或支出相關費用,不僅可能會有法律責任,對公司的名聲也可能造成不小的傷害。因此,面試後評估及通知錄取的階段,建立一套吻合法律現行規範且妥適的SOP流程,仍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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