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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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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 價格追隨行為 ESG 永續經營

你的商品是聯合漲價還是價格追隨呢?

一、常見問題

你的商品是聯合漲價還是價格追隨呢?

二、前導案例

A、B、C三間公司長年來涵蓋了將近7成的衛生紙市占率,近期因紙漿成本提升,在同一個月之內紛紛調漲其自家的產品售價。不料,在調漲之後,三間公司卻都收到主管機關的高額罰單,處罰理由清楚寫了「聯合行為」這四個字。

三、律師來解答

(一)漲價之前要三思

公司製造產品總是花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原物料成本,容易受到政經局勢、景氣的影響而變動。隨著成本不斷飆升,公司為了損益平衡,縱使怨聲四起,也不得不調漲產品的價格。不過,漲價之前可必須注意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範,若是不慎被主管機關認定為「聯合行為」,很可能會遭到高額的裁罰及刑事處罰。

(二)說好一起漲價,可能一起被罰

聯合行為被規定在公平交易法第14條,白話來說,就是生產同樣產品、處於競爭關係的數間公司,約定好一起漲價、跌價或限制供貨數量等,足以影響市場功能,形成一個沒有競爭關係的市場。這樣的行為原則上被法律所禁止,主因市場如果少了競爭,無法正常運作,將導致公司之間不用追求良好的產品品質也能照樣賺錢,如此對於市場的公平競爭以及消費者來說都不是一件好事。實務上,曾經有三間知名的鮮乳製造廠商,在鮮乳市場有高達8成的市佔率,卻在同一個月內先後調漲鮮乳的建議售價,漲價的數額也很接近,最終被主管機關與法院認定屬於「聯合行為」(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94號判決)。

(三)跟風漲價不一樣

不同的是,如果公司之間主觀上沒有共同漲價的意思,只是因為市場上某個競爭對手先採取行動,而其他公司單純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考量,作出相同的調整,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之為「價格追隨行為」。過去曾經發生四大連鎖超商調漲咖啡售價的案子,儘管主管機關當時認定屬於聯合行為,然法院認為聯合行為與價格追隨行為雖然客觀上看起來都是各業者之間採取相同作為,最大的差異就在於聯合行為必須主觀上各業者達成一定的共識,最終認定本案屬於「價格跟隨行為」,撤銷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57號判決)。

事實上,兩者的界線在實際認定時並不明確,存有模糊空間,而且對於企業之間的「共識」,目前法律也賦予主管機關可以用市場狀況、商品特性、成本利潤考量及經濟合理性等間接證據進行合理推定,若你身在產品只有少數幾間生產的寡占市場之中,可千萬不能輕忽。

四、律師的建議

為了追求更大的利潤,寡占市場中的大企業可能藉由聯合行為降低彼此間的競爭。然而,營利已非現代企業的唯一目的,許多具備前瞻性的企業家不斷在思考,如何透過企業的組織體型態帶給世界更好的改變,也間接催生出ESG等永續經營理念。當中的G表示公司治理,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為法令遵循,為了迅速且正確的認識法規變動,企業經營者初期勢必要投入部分成本,短期或許未能轉化實質收益;但未來方能降低涉法風險,提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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