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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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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簽約 定型化契約 情事變更原則 利潤報酬 風險損益

簽約之後要如何調整契約呢?

一、常見問題

簽約之後要如何調整契約呢?

二、前導案例

A公司是電子元件的大盤商,不料,因為世界政經局勢的變化,貨物取得不易,成本大幅增長。如果依照原先合約約定之金額供貨予各個盤商,A公司將會大幅虧損,A公司乃有意修改合約價格。

三、律師來解答

(一)簽約是後悔的開始?

在公司專業經理人眼中,「簽約」表示一連串談判與折衝的終點,雙方都達成一致性的意見與結論,形諸具體文字而後進行履約動作。但是,最不願意見到的是當公司欣喜若狂地完成簽約,好好慶祝一番之後,仔細一看才發現契約內有許多不利自己的條款。又或者,因為遇到突發狀況,繼續依照原契約走下去的話會讓公司嚴重虧損。舉凡遇到以上這些情況,公司無不希望能修改契約內容,至少不要讓自己吃虧。

(二)通用型契約無法解決個別痛點

目前部分產業有所謂定型化契約範本可以參考,這部分內容沒有什麼大問題。除此之外,許多從網路上下載的契約屬於通用型契約,這種契約不能說沒有用處,但很少針對個別企業在商業交易上的具體需求去設計,完全沒有處理到真正痛點,以生技產業的技術授權契約為例,包括權利金支付方式、是否要採專屬授權及授權後改良成果歸屬問題等,都很難在網路的通用型契約中找到合適範本。這種感覺很像是你去吃到飽,看似什麼料理都有,但你很難吃到某項單品的美味。

(三)情事變更原則

「事與願違」是簽約後很常見的情況,不管是主觀上認知錯誤還是客觀上的條件轉變,都會產生契約要二度協商的必要性。一旦私下協商破裂,就必須訴諸法律來處理。此時法律給予當事人一個調整契約的機會,也就是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的「情事變更原則」。倘若契約成立之後,因為非雙方的問題而發生簽約時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動,因而認為原契約有顯失公平的狀況,此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契約的給付內容或效果(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民事判決)。要注意的是,主張情事變更的人要舉證證明確有變更必要性,基本上相當不容易。實務上會從是否可以預料、有無過度不公平及影響是否過大等層面來進行判斷。

四、律師的建議

公司為了搶下訂單常見有兩種極端,一種是根本沒有簽約,反正口頭談好就先進行備料生產,另一種是你拿什麼契約給我,我都簽,只要你願意讓我成為供應商。商業行為的角度無可厚非,但從法律層面來看,還是建議要評估「利潤報酬X風險損益」,這也是一種比例原則的運用。如果只是前期小量生產,後續潛在利益龐大,業主不想簽約自然也不用強求,但一旦要投資大量設備或是進行高額備料時,除非有高度信任關係,否則還是建議要白紙黑字寫清楚相關權利義務,避免啞巴吃黃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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